智信AI数字人协议
甲 方: 安徽精灵之歌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
本协议甲乙双方就“智信AI数字人”项目提供专项技术服务、托管服务、设备销售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 、智信国际版AI数字人
1、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服务标的:乙方接受甲方技术服务后,由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协议有效期内的智信AI数字人设备及该设备的托管和技术服务。
(2)服务内容:AI数字人视频创作、AI数字人海外短视频平台直播打赏、AI数字人海外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等业务。
(3)技术支持:AI模仿感知与认知、导演系统、3D建模、3D素材库。
(4)服务方式:海外物理机房托管和运营。
2、退出机制:
(1)用户的设备托管合同有效期3年,3年后自动续期。
(2)智信国际提供了一个灵活的设备回购政策,用户可随时选择卖出所购买的AI数字人设备,若在购买之日起两年内进行卖出,智信国际将无条件以原价的60%进行回购。若在两年后卖出,智信国际仍将无条件以原价的50%进行回购。这一政策考虑到了设备的折旧、机房铺设以及物流成本。
(3)智信国际的期权计划专为长期支持、信任公司的用户设计。用户在购买AI数字人设备后,若持有设备满2年签署股票期权协议。根据该协议,用户可获得等同于其购买设备金额的新股发行股票。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用户在股票期权协议生效后选择卖出设备,其股票期权协议也将被一并注销。
(4)当公司成功上市后,用户所持有的期权将转化为股票,从而实现资产的证券化。而且预示着用户在公司未来发展中可能获得惊人的财富增长。这一步骤不仅代表着用户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更强的股票形式,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期权的兑现,AI数字人设备的所有权将归属于上市公司,这意味着用户的财富增长将主要来自股票市值的提升,用户将不再享有针对这些设备的补贴和带货利润。
(5)用户任意实时卖出所购设备,由于设备折旧成本,机房铺设成本,物流成本,购买日起二年内用户卖出设备,智信国际无条件6折回购。二年后用户卖出
设备,智信国际无条件5折回购设备。并注销已经签署的股票期权。
(6)长期持有设备满2年的用户,可以获取安徽思伟达贸易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奖励机制。届时签署期权协议,赠与用户购买设备金额等值新股发行股票。
二 、智信国内版AI数字人
1、乙方购买甲方提供的AI数字人或者AI数字人设备后,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物流地址进行发货,快递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是数字人直播服务商,直播设备供应商,乙方购买甲方数字人服务或者购买甲方提供的AI数字人直播设备,乙方购买之前认真阅读相关条款,数字人直播设备或者数字人服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如果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提供3年质保,质量问题产生的物流费,维修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就乙方购买的AI数字人设备提供国内短视频直播带货培训、售后服务工作。
4、数字人直播收入取决于乙方运营方式、文案、话术、选品、直播时长等综合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本公司不对出售数字人服务和数字人直播设备做出任何直播收入承诺。内容与服务的可用性、持续性、可访问性,本公司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本协议及其内容是基于“现状”提供本公司各类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功能、配置、参数、技术 规格、服务内容等,可能因不同地区、不同使用方式发生变化;即使是同一产品,在其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其产品功能、配置、参数、技术规格等也可能进行调整,智信国际不为设备内容的正确性、完全性、可靠性提供保证。
三、保密信息
1、本协议的条款均双方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四、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3)如果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责任。
五、其他
1、本协议自签订日起有效期3年。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的条款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为电子协议,系统留底备份,本协议经乙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传真件、扫描件、电子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安徽精灵之歌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